厨卫电器频道 >> 热水器爆炸兄弟重伤 厂家销售商赔71万

热水器爆炸兄弟重伤 厂家销售商赔71万

口碑家电网  2013/10/16 10:23:03
分享到:

    (口碑家电网-2013/10/16)去年11月,柳博、柳艺两兄弟因在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热水器发生爆炸而造成二人重度烧伤,引起关注。记者昨天(2013年10月14日)从罗湖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向柳博、柳艺兄弟连带赔偿共计71万余元。

  2012年11月6日20时35分许,柳博、柳艺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村二巷某房间洗手间内使用该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柳博、柳艺重度烧伤。据了解,该热水器为柳博、柳艺的父母于2004年8月17日在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花费399元购买,热水器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型号为JSQ11-E强排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职权将事故机委托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检测认为样机燃气系统气密性不符合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判该样品不合格。2012年1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洗手间内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上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两原告当场烧伤,起火原因不排除燃气热水器漏气。另查明,涉案“大森”热水器说明书上未载明该热水器的使用报废年限。

  事故发生后,柳博、柳艺将热水器生产厂家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和热水器销售方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罗湖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12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和《火宅事故认定书》两份结论足以认定涉案热水器存在产品缺陷。两被告未采取有效途径告知两原告的监护人涉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两被告因其缺陷产品无论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规定燃烧液化石油气的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两原告的监护人超出该判废年限继续使用机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本案应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两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应负7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法判处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柳博、柳艺714198.02元。

  去年11月,柳博、柳艺两兄弟因在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热水器发生爆炸而造成二人重度烧伤,引起关注。

  法官 点评

  主审该案的罗湖法院民一庭刘雁彬法官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未采取有效途径告知两原告的监护人涉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1999年,国家颁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规定了不同类型热水器的判废年限。2007年,国家颁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使用家电的使用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规定燃烧液化石油气的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本案中两原告的监护人超出该判废年限继续使用机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法官提醒,家电都有使用寿命,超期服役存在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

    

来源:凤凰网

标签
热水器
爆炸
赔偿
发布:李加加   作者:徐东升
分享到:
喜欢人数(0)
下一页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整合营销 |联系方式 |法律声明 |站点地图|口碑家电网 |家电派社区

商务合作:010-85865106-8003 频道合作:QQ:1476374124 编辑邮箱:edit@eapad.cn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口碑家电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15790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