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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最高拟罚千元

口碑家电网  2013/6/14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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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居民家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灶具,或者已到报废年限还在继续使用的,有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这是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一项内容。

    草案中关于居民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禁止行为”,还包括在燃气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比如居民家庭不向燃气集团申请。就擅自开通燃气,安装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地暖等);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改变燃气用途(比如私拉乱接燃气管线,将原来的民用天然气作为商业用途);转供燃气(比如一套住房要是装了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厨卫燃具,就属于“转供燃气”行为)等等。

    如果居民家中出现了以上这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用气的如是单位用户,罚得更狠,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于城市道路施工中出现的挖破燃气管道现象,今后也要严管。

    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还必须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要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如果施工单位不通知燃气企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燃气企业没有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则要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群

发布:许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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